*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
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同往年相比,虽然今年由财政部门组织兑付的到期国债品种相对减少,各地财政部门仍要本着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债信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宗旨,发挥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职能的作用,组织、协调好本地区国债的兑付工作。为便于部署工作,根据我部下发的“
关于下发《199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7〕14号)规定,现将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若干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今年财政部门办理还本付息的国债有:
1.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该债券于今年4月1日到期,计息期5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计息期1.25年,年利率10.5%,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实行保值贴补,保值期3.75年,保值期内,在年利率13.8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7年4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利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计算公式为100+100×1.25×10.5%+100×3.75(13.86%+保值贴补率)。
2.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不含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1992年五年期国库券变造为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变造券,暂不予办理兑付,对各地已经收缴、封存的变造券,继续按原规定封存、妥善保管,待兑付期截止后,再另文规定。为防止误收误兑变造券,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1995年7月1日到期应兑未兑的,在兑付期期内仍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1995〕43号文件规定,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国债服务部办理兑付,未设立国债服务部的地方,可由当地人民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各指定兑付网点对新发现的变造券仍按原规定处理。
3.1989年至1991年发行的特种国债已分别于1994年——1996年全部到期,但至今仍有一部分特种国债没有兑付,各级财政部门的经办单位要做好到期特种国债的催兑工作,主动同原交款单位联系办理该债券的兑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