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月末、年末资产、负债和基金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期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期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期末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期末银行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期末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债券投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暂付款”项目,反映期末暂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借出生产自救款”项目,反映期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安置失业职工的企业给予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借出生产自救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固定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固定资产原值。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暂收款”项目,反映期末暂收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9.“失业保险基金”项目,反映期末失业保险基金的滚存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0.“生产自救周转金”项目,反映期末生产自救周转金的滚存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固定资产基金”项目,反映期末固定资产基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的数额应与“固定资产”项目的数额一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章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社保机构。
三、社保机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社保机构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社保机构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社保机构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保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际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保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保机构编制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权机关、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各级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三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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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 | 编 号 | 会计科目名称
---------|-----------|--------------
| | 一、资产类
1 | 101 | 现 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03 | 财政专户存款
4 | 105 | 暂 付 款
5 | 111 | 固定资产
| | 二、负债类
6 | 201 | 应付福利费
7 | 203 | 暂 收 款
| | 三、基 金 类
8 | 301 | 经费结余
9 | 302 | 固定资产基金
10 | 303 | 职工福利基金
| | 四、收 支 类
11 | 401 | 经费收入
12 | 402 | 利息收入
13 | 404 | 上级补助收入
14 | 405 | 下级上缴收入
15 | 407 | 其他收入
16 | 411 | 人员经费支出
17 | 412 | 公用经费支出
18 | 413 | 补助下级支出
19 | 414 | 上解上级支出
20 | 415 | 专项经费支出
21 | 416 | 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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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保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存入银行的款项。
2.将收到的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收到存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保机构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