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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以现金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失业救济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业训练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各种存款。
  2.本科目应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因缴费程序不设置收入过渡户的单位,银行存款可不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3.银行存款收入户核算实际收到的失业保险基金及有关收入,收入户除按期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收到企业交来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金收入”等科目;按期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户)。将有关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收入户),贷记“现金”等科目。
  银行存款支出户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支出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一般只支不收。按计划收到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提取和支取存款时,借记“现金”和有关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在不违犯银行存款的收入户与支出户的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发生的一些零星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可直接记入银行存款的支出户。
  5.失业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
  2.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将财政专户存款划入银行存款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3.失业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的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2.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05号科目 借出生产自救款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安置失业职工的企业给予的借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借出生产自救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
  期末,将借出生产自救款的利息收入转入生产自救周转金,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
  借出的生产自救周转金收不回来的,经批准核销时,借记“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科目 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金。
  2.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2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利用转业训练费购建的用于失业职工转业训练设施等固定资产。
  转业训练费购建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购建固定资产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固定资产报经批准报废清理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固定资产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种类和项目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 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运行中发生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存”、“现金”科目,借记本科目。付出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存”、“现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收款项的种类和对象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 失业保险基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抵减各项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年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失业保险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各项支出科目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救济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业训练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3.经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生产自救周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
  用转业训练费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记入失业保险基金。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或“现金”科目;发生的清理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租赁、经营等取得的收入,直接记入失业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年末余额为历年滚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第302号科目 生产自救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经批准自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的生产自救周转金的累计余额以及按规定运用生产自救周转金所获得的利息收入等。
  2.经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的生产自救周转金,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运用生产自救周转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借出的生产自救周转金不能偿还的,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借出生产自救款”科目。
  3.本科目余额为历年滚存的生产自救周转金结余。
  第303号科目 固定资产基金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而用转业训练费购置固定资产而形成的基金。
  2.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和转让时,按固定资产原值核销固定资产基金,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本科目年末余额为历年形成固定资产而占用的基金总额。
  第401号科目 失业保险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向企业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
  2.收到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失业保险金收入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生产自救周转金的存款利息收入直接并入生产自救周转金帐户,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结息通知单,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应定期转入银行存款收入户中,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入银行存款收入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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