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
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统发〔199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45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40元。
3.其他党外人士提高生活费的标准是: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170元及170元以下的,增加18元;171元至235元,增加21元;236至300元的,增加24元;301至270元的,增加27元;371至440元的,增加30元,441元以上的,增加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