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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你市有关部门自行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

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你市有关
 部门自行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财税政字〔1996〕17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今年8月,你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重财企一〈1996〉第40号)该“通知”未经我部批准,自行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由国家法定的人均月550元调整为盈利企业660元、亏损企业480元,并规定“个别盈利企业经批准可高于20%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二)项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中也明确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并且规定:“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你市有关部门下发的“通知”未报我部批准,与上述规定不符,容易造成设在重庆市的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矛盾,不符合“公平税负、统一税制”的原则,是一种越权行为。为严肃税法,维护国家税收制度的统一,特请你们责成有关部门对上述问题予以纠正,并尽快将纠正结果函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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