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职工宿舍照明用电统一补助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全军统一补助标准(度/月)
正军职16 副军职14
师职10 团职8
营以下干部和职工6
二、管理办法
1.补助范围:凡军队干部、职员、工人,除合住集体宿舍的人员外,均享受补助。其中文职干部、职员、专业技术干部执行同级军官标准。
附件9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给贡献突出的
专业技术干部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意见(摘要)
(〔1993〕政干字第305号)
自1990年党和国家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以来,军队已选拔出近三千名干部享受这项津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八五”期间将继续开展这项工作,并逐步使之法制化。为使军队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工作制度化,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二、选拔的档次
政府特殊津贴分为每人每月100元和50元两个档次。已享受50元档政府特殊津贴的,如符合享受100元档的条件,可按规定晋升为100元档。
四、发放办法
政府特殊津贴款项按供应系统下拨,随干部薪金(工资)逐月发给本人。此项津贴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干部离休、退休后,所领取的政府特殊津贴数额不减。
对未经组织同意出国未归的,因死亡或其它缘由停发薪金、工资的,停发其政府特殊津贴。
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丧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的,受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以上处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以及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政府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一九九三年五月四日
附件10 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
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摘要)
(〔1991〕政干传字第367号)
根据总政治部《关于给部分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干部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1991〕政传字第35号传真电报)精神,现将做好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