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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贵港市。
  (二)由现行二类区调整为三类区的地区
  北京市;
  天津市;
  福建省漳州市、泉州市;
  (三)由现行二类区调整为四类区的地区
  上海市。
  (四)由现行三类区调整为四类区的地区
  山西省忻州地区的岢岚县。
  四、统一执行伙食灶别人员的交费标准
  根据中央军委〔1993〕13号文件和三总部〔1993〕后联字4号文件以及现行有关规定,实行新工资制度后,符合执行伙食灶别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在编职工,包括在营以下建制分队工作并与义务兵同餐和执行艰苦地区伙食灶别并在食堂集体就餐以及住医院、疗养院期间执行伤病、休养员伙食灶别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在编职工,交费标准不分地区,统一确定为每人每天1.60元。

附件6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队伙食费标准的通知(摘要)


           (〔1996〕后需字第66号)

  经中央军委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调整全军部队伙食费标准(详见附表)。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各类灶伙食费标准表(略)

附件7       总后勤部印发《军队干部、


        职工宿舍实行用水计量收费暂行办法》(摘要)
           (〔1984〕后营字第17号)

  一、军队干部、职工宿舍一律安装水表,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宿舍不便分户安装水表的,应装公用水表,水费由各户分摊。
  二、水费自理后,每月给予用水补贴:军、师职八吨,团以下和职工五吨。补贴所需经费在水电费中开支。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8     总后勤部印发《军队干部、职工宿舍


        照明用电统一补助标准及管理办法》(摘要)
          (〔1990〕后营字第347号)

  为坚持计量收费,统一补助标准,现将《军队干部、职工宿舍照明用电统一补助标准及管理办法》印发你们,从199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各单位自行制订的补助标准一律取消。今后,各单位不得再自行规定补助标准。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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