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4 总后勤部关于西藏驻军边远地区津贴的批复(摘要)
(〔1994〕后财字第632号)
成都军区后勤部:
〔1994〕后财字第257号请示悉。根据中央军委〔1993〕13号文件规定,参照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西藏自治区人事局藏人发〔1994〕36号通知精神,结合军队实际,经研究,对西藏驻军边远地区津贴批复如下:
一、边远地区津贴,在全军边远地区津贴规定未出台前,在职人员暂按现行地区工资、津贴补助比率执行。
二、边远地区津贴计发基数,军官、文职干部按职务、军衔(文职级)、基础、军龄工资之和计发:士官按军衔等级、基础、军龄工资之和计发。
三、由西藏军区供应的军队离退休人员边远地区津贴,按照在职人员有关办法处理。其计发基数,离休干部,按离休时的离休费和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之和计发;退休干部、士官(志愿兵),按退休时的退休费和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之和计发。离退休时的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的计算口径,按总后勤部财务部〔1994〕财薪字第0221号通知执行。
六、此规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5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队伙食费标准的通知(摘要)
(〔1994〕后需字第48号)
经中央军委批准,自1994年1月1日起,调整各类灶伙食费标准,同时调整部分地区伙食费类区、部分人员伙食灶别、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全军执行伙食灶别的工资制人员交费标准(具体标准附后)。
一九九四年二月七日
二、调整下列地区的伙食费类区
(一)由现行一类区调整为二类区的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营口市、兴城市、锦西市;
河北省秦皇岛市;
山东省烟台市、威海市、青岛市、荣成市、日照市;
江苏省连云港市、江阴市、南通市、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启东市;
浙江省杭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