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关于调整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1995〕后财字第198号)
根据军委批准的1995年度军费预算,决定调整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勤费标准
全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60元:半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80元:全费的四分之一标准,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40元。
二、关于护理费标准和范围
护理费标准仍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60元。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经所在大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发给护理费。但公勤费和护理费每人只可享受一种。
本通知自1995年7月起执行。
附件2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第一次国内
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老干部
增加离休费(工资)的通知(摘要)
(〔1995〕政干字第49号)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薪发〔1994〕45号文件)精神,结合军队实际情况,决定对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老干部的离休费作适当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离休费60元。增加离休费的时间从1993年10月1日算起。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3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西藏驻军军龄工资标准的批复(摘要)
(〔1994〕后财字第633号)
成都军区后勤部:
〔1994〕后财字第256号请示悉。根据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西藏自治区藏政发〔1994〕46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对西藏驻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军龄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军龄工资,由现行的每年2元调整为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