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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防暑降温费。从1994年起,按照总后勤部《关于建立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455号)规定执行(见附件12)。
  (八)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探亲路费。从1997年1月起,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政联字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的规定,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干部、志愿兵长大,现由其供养的其他亲属)的车船费,报销的时间一般应在第四年。如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报销,但下次报销的时间应从第五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九)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丧葬费。退休干部按照总政治部办公厅《关于军队干部逝世后治丧工作若干问题的电话通知》(〔86〕政办字第115号)规定执行。标准为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休费。退休志愿兵按照现役志愿兵的规定执行。
  (十)落实政策的退休干部随工资制度改革调整生活待遇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落实政策的文件规定,被错误处理离队的军队干部,落实政策后办理退休、享受地方退休干部待遇的,不执行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按照国务院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调整生活待遇,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落实政策的文件规定,被错误处理离队、落实政策后收回军队、由军队批准退休、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移交政府安置后一直执行军队干部退休费标准的退休干部,按照〔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调整生活待遇。
  (十一)1981年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1991〕11号文件规定改为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的干部,军队批准退休、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的干部,其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从1993年10月起,统一按照1982年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和经费开支渠道
  本《通知》的生活待遇项目,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外,其余均从1993年10月起执行。
  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调整的各项待遇所需经费,1995年底前的由总后勤部和武警部队拨给民政部门,从1996年1月起,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解决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生活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队老同志的关怀,不仅有利于保障他们安度晚年,而且有利于促进军队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照顾好军队老同志。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生活待遇,要逐项及时落实,不得拖延、克扣。对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合理地加以解决。要充实和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机构,选配好工作人员,切实把服务管理工作做好。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系统,要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政策规定,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调整工作,军地共同努力,把党和人民对军队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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