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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日)废止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日 〔1998〕外经贸管发第9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外经贸部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外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司(以下简称贸管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外经贸部贸管司及有关司局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条 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在每次招标前确定具体商品每次招标的配额数量以及采取何种招标方式、各招标方式占招标总量的比例;
  (二)审定具体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指导、监督招标办公室的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配额招标的中标结果;
  (三)发布配额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四)受理招标办公室上报的企业上交配额以及配额转受让签章备案;
  (五)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配额使用情况。
  外经贸部贸管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有关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行业协调部门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担任。
  招标办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事规则。
  第五条 招标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具体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对方案中有关投标资格标准等重大事项,由招标办公室成员集体讨论、表决确定初步方案后,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按照投标资格标准确定投标企业名单,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三)负责开标、评标,并将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包括:
  (一)拟订有关配额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决定等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按统一格式印制并按规定出具《中标通知书》(见附件一)、《出口商品配额公开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见附件二)、《出口商品配额协议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见附件三)、《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见附件四)、《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见附件五)等;
  (三)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四)接受企业上交的配额,受理、批准企业配额转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签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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