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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要坚决纠正“重打轻防”的错误倾向,切实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警力配置、经费投入、考核奖惩机制等真正落到“预防为主”上来;要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防控体系,下大力气做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群众关注的治安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矛盾纠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要充分发挥信访、人民调解等组织的作用,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把这项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特种行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特殊群体的管理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严防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丢失、被盗和流散社会。要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深入持久地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要把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群众关心的问题入手,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重点抓好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盗窃、抢劫等多发性案件的预防工作;要努力提高安全创建的质量,扩大覆盖面,增加治安防范的科技含量,不断探索和深化各种形式的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要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安全文明铁道线、平安大道、安全文明校园、无毒社区和企业地方共建安全社区等工作,巩固和扩大基层安全创建成果。
  --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房屋管理和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把管理、教育、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人口流出、流入地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提高劳动力的组织化程度,保证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社会各方面要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其他落脚点的管理。要重点做好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要克服“重收费轻管理”的错误倾向,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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