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齐装满员,完成各项临战准备工作,在指定的位置集中待命,保持临战状态。
第二十九条 战备等级的转换,必须根据命令实施。通常情况下,依次转入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越级转入所需要的战备等级。
民兵组织实施战备等级转换,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战备等级转换时限的规定,由省级军区拟制方案,报军区审批,并报总参谋部备案;紧急情况下,由下达命令的军事机关规定。
第五章 领导与指挥关系
第三十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本级任务,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民兵参加军警民联防,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由联防指挥机构实施统一指挥;特殊情况下,由上级军事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指挥。
第三十二条 民兵担负守护重要目标勤务,由县人民武装部和目标归属单位共同领导,以县人民武装部的领导为主。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执勤民兵的组织调整、教育训练、人员管理以及与附近民兵的联防工作。目标归属单位负责执勤民兵的守护勤务训练,解决执勤的后勤保障问题,协助县人民武装部做好执勤民兵的管理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民兵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进行。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对民兵的组织和调动;公安机关负责现场指挥。
第三十四条 战时,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战场勤务,由部队指挥和管理;民兵执行独立作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的任务,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
第六章 批准权限
第三十五条 边防、海防地区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或者撤销,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军区批准。
第三十六条 使用民兵担负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守护任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