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组织进入或者解除等级战备,必须根据军事机关的命令进行。民兵组织接到进入等级战备命令后,必须立即按照相应等级战备的要求,转入战备状态。
第二十六条 三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军政主管进入值班岗位,及时沟通对上对下联系,修订并熟悉有关的战备方案;
(二)掌握人员在位情况,控制外出,做好收拢准备;
(三)进行战备教育,了解战备形势、任务;
(四)明确人员紧急收拢的地点、时限、通知方法及信号;
(五)组织敌情研究,了解、掌握社会动态;
(六)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加强观察和巡逻、警戒,及时报告情况;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民兵,在上级指定的位置待命,做好随时执行任务的准备;
(七)检查战备工作落实情况,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二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在位干部加强值班,及时研究、安排战备工作,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随时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
(二)停止人员外出,召回在外的干部和骨干,人员在位率保持在70%以上;
(三)进行战备动员,明确战备任务和要求;
(四)组织必要的收拢集结和紧急集合演练,完善紧急行动的措施;
(五)加强敌情研究,密切注视社会动态,掌握敌对势力活动特点,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六)按照上级指示了解战备物资供应渠道和方法,做好接收武器装备和各种战备物资的准备;
(七)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加强对重要地点和重要地段的控制、守卫;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民兵,集中待命,准备随时执行任务;
(八)逐日上报战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一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配齐各级干部,建立组织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保持通信联络全时畅通和指挥不间断;
(二)召回在外人员,根据上级指示进行收拢集结,人员在位率保持在90%以上;
(三)进行临战动员,明确临战任务和有关规定;
(四)值班人员和分队昼夜值班,及时掌握和处置各种情况;
(五)请领、接收和分发武器装备、弹药及各种战备物资;
(六)根据担负的任务,进行临战训练和相关的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