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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战备工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民兵战备设施应当实行责任制管理。对民兵执勤使用的营房、工事和观察、警戒、通信、供电、照明、供水等设施,必须明确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战备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担负战备值班(包括日常值班、节日值班和等级战备值班)的民兵,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指示的战备任务的需要指派,并明确值班民兵的具体任务、时限和位置。
  担负战备值班的民兵组织,必须按照上级的规定落实兵力,明确任务,熟悉方案,坚守岗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并使武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做好随时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 民兵组织在执行战备任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请示、报告规定:
  (一)凡涉及任务变动、部署调整、兵力使用、武器装备动用及上级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重要事项,必须逐级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担负战备执勤时,应当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报告执勤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三)担负战备值班时,应当逐日报告值班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四)完成战备执勤、战备值班任务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执勤、值班总结报告;战备执勤情况综合统计,按照上级制发的《民兵战备执勤情况统计表》的要求填报;
  (五)常年担负战备任务时,应当在年度民兵组织整顿后报告实力,主要包括组织实力、装备实力和人员在位率。
  第二十四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定期进行民兵战备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是:
  (一)组织健全,官兵相识,在位率达到规定标准,人员流动情况清楚;
  (二)战备教育落实,战备观念强;
  (三)军事训练任务落实,军事素质良好;
  (四)敌情、社情研究针对对性强,掌握情况及时、准确;
  (五)战备方案齐全,人员紧急收拢迅速,武器装备和战备物资、设施管理有序;
  (六)战备执勤、值班严格正规,请示报告及时,处置情况正确。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 战备等级

  第二十五条 民兵战备等级分为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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