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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战备工作规定

  第七条 参加军警民联防的民兵,应当明确联防区域和任务,遵守有关规定,掌握通信联络、协同行动、处置情况的方法,配合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对边境、领海、领空的侦察(观察)、警戒和守卫,严防敌人武装袭扰,保卫边防安全;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实施对海上船只、港口码头、车站、交通要道的监视和控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担负哨所执勤任务的民兵,应当明确执勤区域和任务,熟悉哨所附近的地形和社会情况,掌握执行任务的各种技能,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观察、巡逻、警戒勤务,加强自身防卫。当发现敌情和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果断处置。
  第九条 担负搜集情报任务的民兵,应当严格遵守情报工作纪律,掌握侦察和情报搜集、分析、报知技能,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情报。当搜集到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报时,必须迅速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守护重要目标的民兵,应当明了守护目标的性质、特点及守护任务和职责,熟悉周围地形,掌握守护方法,牢记联络信号和口令,落实有关制度和规定,保持与目标归属单位的联系,不得擅离岗位。当守护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 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的民兵,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和维护国防工程,适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国防工程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担负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民兵,应当明确任务和分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政策和规定,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手段和协同行动的方法,在上级指定的区域内执行勤务,保持本地区、本单位的正常秩序。
  民兵执行平息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任务时,必须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命令和指示,与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密切配合,依法行动,坚决、迅速、稳妥地制止和平息危及国家统一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担负抢救灾任务的民兵,应当了解险情、灾情的性质、范围和程度,明确具体任务及实施方法,服从统一指挥,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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