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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战备工作规定

民兵战备工作规定
 (1999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兵战备工作,完善民兵战备制度,保证民兵战备任务的完成,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军队战备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兵执行战备任务和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民兵战备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民兵战备工作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贯彻新时期军事战备方针,突出重点,落实制度,常备不懈,提高民兵执行战备任务的能力。
  第四条 全国的民兵战备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及街道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民兵战备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战备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战备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本地区军事机关开展民兵战备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完成本单位的民兵战备任务。

第二章 战备任务

  第六条 民兵担负下列战备任务:
  (一)参加军警民联防和哨所执勤,配合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保卫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安全;
  (二)搜集情报;
  (三)守护重要目标;
  (四)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
  (五)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六)参加抢险救灾;
  (七)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战备任务。
  战时,民兵担负配合部队作战、独立作战、战场勤务、支援前线和保卫后方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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