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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4日)废止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995年10月9日 建监字第547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
  为了适应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监理委托合同签订的质量,更好地规范监理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现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
    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使用说明

  附一:GF-95-0202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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