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4日)废止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995年10月9日 建监字第547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
为了适应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监理委托合同签订的质量,更好地规范监理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现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
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使用说明
附一:GF-95-0202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