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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建〔199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建设部第16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以部71号令予以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依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进一步明确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办法》的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条件、施工许可证的时效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办法》将《建筑法》的一些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特别是关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办法》的第二条、第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办法》对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限额,是参考了一些地方的有关规定提出的。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工程建设规模等有较大差别,因此,《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但不应将调整的权限再下放,并应在调整后尽快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备案。
  在《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开始施工的工程,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颁发关于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这方面管理办法的,不再补办施工许可证。
  《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工程是否分解的判断标准是:招标工程应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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