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
(四)拟定失业人员登记和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
(五)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
(六)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失业保险司设二个处:
(一)一处
拟定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失业人员登记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失业保险享受条件、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制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司内文秘、外事工作。
(二)二处
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和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统筹政策与调剂制度;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制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自查工作;负责失业保险统计和基金预决算工作;负责司内人事和行政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失业保险司行政编制10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
医疗保险司
医疗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三)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
(四)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政策。
(五)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规则。
(六)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给付标准。
(七)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
(八)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
(九)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
(十)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医疗保险司设四个处:
(一)综合处
综合拟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协调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费用补贴政策;起草有关综合性文稿,负责司内文秘、人事、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医疗保险处
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筹资政策、费率确定和调整办法;拟定个人医疗账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管理办法,拟定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基本医疗的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的审定标准、审定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拟定城镇企业职工因病休假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工伤保险处
拟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实施范围;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政策;拟定工伤保险的基金征缴、管理政策;组织拟定工伤与职业病的诊断标准、伤残鉴定标准、职业康复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办法,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规则;组织拟定工伤鉴定的标准、程序和管理办法;拟定城镇企业职工工伤停工期间的待遇标准和补助办法;拟定因工伤残的待遇标准、工伤死亡的抚恤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生育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