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和考核的政策;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与工资待遇相结合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政策;拟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的政策;拟定职业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政策和措施:拟定高级技能人才合理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拟定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六)农村培训就业处
拟定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和就业的政策;拟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拟定农民进城务工的调控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指导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发展。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培训就业司行政编制27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
劳动工资司
劳动工资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劳动关系调整和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
(二)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拟定劳动仲裁规则。
(三)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四)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五)拟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参与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六)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
(七)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设。
(八)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
(九)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劳动工资司设四个处:
(一)综合处(挂“劳动标准处”牌子)
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和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和职工福利制度,制定、修订工时、休息、休假标准,拟定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社会中介组织制定国家、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并审核发布;拟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参与评定、表彰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文稿,负责司内文秘、人事、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劳动关系协调处
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及其管理的实施规范;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政策;拟定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则;拟定集体协商规则,建立集体合同登记制度,办理全国性企业和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拟定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和军转干部、随军干部家属及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等政策性调配人员的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则。
(三)劳动争议处理处
拟定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定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政策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拟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理规则,建立劳动仲裁员资格认证制度,审批省级劳动仲裁员并实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拟定集体上访和罢工的处理政策和措施;组织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四)工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