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财务司行政编制24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
培训就业司
培训就业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城乡就业与职业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城乡就业与职业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全国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全国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拟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
(五)按分工拟定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和社会团体驻华代表机构或办事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六)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
(七)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工资待遇相结合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拟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的政策;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政策和措施。
(八)拟定全国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和政策。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培训就业司设六个处:
(一)综合处
综合拟定城乡就业与职业培训的规划、年度计划和基本政策;参与拟定全国就业、培训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的管理规则和指导性使用办法;参与拟定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司内业务协调和文秘、人事、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再就业工作处
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申报制度和下岗职工管理、登记的政策措施;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生产自救实体发展的政策;拟定鼓励小企业、社区服务业安置就业的政策措施。
(三)劳动力市场处
拟定城镇就业的基本政策;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建设规划、政策、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和就业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定全国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政策;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就业信息管理工作;拟定防止就业歧视、促进妇女就业、促进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的政策;承担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分工由我部负责的有关工作的协调;拟定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和社会团体驻华代表机构或办事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职业培训处(挂“部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定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拟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协调技工学校招生政策;审定并颁布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标准和教学改革方案;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联系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五)职业资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