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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县级和县级以下支行恢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县级和县级以下
 支行恢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11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银发〔1999〕36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1998年8月,由于部分外汇指定银行支行级机构接连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外债结售汇、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购汇提前还贷的紧急通知》(银传〔1998〕53号),取消了对外汇指定银行县级和县级以下支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资格。鉴于大多数银行已逐步改善了内部管理,违规行为不断减少,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现就外汇指定银行县级和县级以下支行恢复开办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汇指定银行县级和县级以下支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恢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外汇指定银行县级和县级以下支行恢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时;以实事求是、个案审批为原则,成熟一个批准一个,不搞一刀切。
  三、恢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县级和县级以下支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相应的外汇业务范围;
  (二)上级行按内部授权办法对其经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有专门授权;
  (三)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素质;
  (四)外汇大检查中无重大违规事件发生;
  (五)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量大。
  四、申请恢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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