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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
 (1998年12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单位,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
  贯彻落实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版宏观管理体系,有利于控制总量平衡,调整结构,合理配置出版资源,实现出版工作从规模数量增长向优质高效的转移。
  书号使用总量宏观调控是出版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图书出版自实行书号总量宏观调控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地抑制了总体盲目增长,实现了质量和效益的不断提高。为进一步优化聘书出书结构,提高图书整体质量,压缩低质平庸图书品种,增加书号总量宏观调控能力。现将有半规定通知如下:
  一、书号总量核定、核发的原则和办法
  1.全国各出版社新出图书的总量按年度核定,新闻出版署依据新闻出版业总体发展目标和出版社每年报送的有关材料,在综合研究当年选题计划、上年度出书结构、出书质量及图书供求总量的茂盛上,于每年1-3月核定全年书号总量。书号总量分上、下半年两次发至省级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以及总政治部宣传部。上半年核发的时间为1-2月,下半年为7-8月。
  2.各出版社申请核发书号须报如下材料;
  (1)在职在岗有发稿权图书编辑名单,包括;姓名、职称、职务、所在部门。
  (2)上年度书号使用目录,包括;书号、书名、出版时间、发稿时间。书号按顺序排列,不得空缺;未使用的书号,书名空缺的,须在第二年所报书目中补齐;已使用的书号,必须注明出版时间或发搞时间。
  (3)上年度样书缴送清单,包括:书号、书名、初版时间、重印时间。书号按顺序排列,并注明初版时间和重印时间。
  (4)年度出版选题计划,按照报送出版选题计划通知执行。
  (5)上年度图书出版情况统计报表。
  上述材料经出版社主管单位审核并汇总后,于当年元月30日前报送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地方出版社报送材料须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军队出版社须经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核。
  材料报送不任命要求、不齐全者,不予核发书号。对逾期报送材料者,书号核发将延至下半年7-8月办理,并以收齐材料时间为准,逐月递减书号核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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