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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18日 新出期[1998]1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就期刊出版多种少数民族文字版,可否使用一个国内统一刊号问题向我署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批准登记出版的期刊,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同一“国内统一刊号”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
  1.中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是同一刊名;
  2.中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是同一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同一法人代表;
  3.中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办刊宗旨、编辑方针一致;
  4.中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刊载内容相同或相近,封面、版式设计基本相同。
  二、中文、少数民族文字版合并使用同一国内统一刊号的形式:
  CN   XX-XXXX/Y     Y-X……
  第一部分(CN国家代码),第二部分(XX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部分(XXXX登记流水号),第四部分(YY分类号、X少数民族文字版代号,民族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
  例:
  《新疆支部生活》      CN65-1001/D
  《新疆支部生活》(维文版) CN65-1001/D-W
  《新疆支部生活》(哈文版) CN65-1001/D-H
  《新疆支部生活》(蒙文版) CN65-1001/D-M
  三、关于多种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的审批:
  1.现有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合并刊号,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后,进行合并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2.新办期刊,同时申请创办多种少数民族文字版的,按《出版管理条例》及本通知的规定,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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