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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的意见

  6、教学医院是不改变原有的隶属关系和领导体制,与高等中医药院校建立稳定的教学协作关系的临床教学基地,承担部分临床理论教学、课间实习、教学实习、毕业实习任务,经审定合格后签订合同,悬挂教学医院院牌。高等中医药院校与教学医院要本着“互利互惠、相互支持”的原则,明确各自承担的义务。教学医院要把临床教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努力改善教学条件,积极提高教学质量。
  7、实习医院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进行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的重要基地,由学校与医院商定经学校主管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认可,悬挂实习医院院牌,建立稳定的教学协作关系。实习医院要组织德才兼备的医疗骨干承担临床带教任务,并相对固定。临床带教的教师在门诊指导、教学查房、批改试诊本和病历,以及组织病案讨论等教学活动中,必须坚持严格要求,使学生受到正规训练。
  8、附属医院应把临床教学工作列入负责人的主要任期责任目标,作为考核附属医院工作和负责人实绩的主要方面之一。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要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和生活管理人员。在临床教学工作中,要建立和完善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临床教学健康、有序开展,不断提高质量。高等中医药院校要与临床教学基地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召开临床教学基地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密切相互合作关系。
  9、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在临床实习期间,政治、业务学习和生活管理,应由教学基地统一领导,全面负责。临床教学基地的全体医务人员都应成为学生的表率,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文明行医、廉洁自律、团结协作等方面,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增加投入,逐步改善临床教学条件
  10、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高等中医药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资金投入,负责解决附属医院建设和发展的所需资金。在附属医院经费安排中要明确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临床教学工作。要改善附属医院教学仪器设备,加强临床综合实验室的建设,对具有专科特长,疗效显著,及教学、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医疗检查实验仪器,应优先予以装备。附属医院的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用房,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和学校协助解决。
  11、根据教高〔1992〕8号文件要求,高等中医药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拨给学校专项经费,学校以教学补贴费的形式统筹拨给教学医院,用以购置一般常用教学仪器设备。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在基本建设中,应修建必要的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所需经费主要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协助解决,同时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给予配套投入。学校按学生实习人数和规定的实习费标准支付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学生实习费。医院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
  12、高等中医药院校应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临床教学的经费投入,加强临床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更新临床教学设备,改革教学手段,提高临床教学效果。教学医院享有国家政策给予的在人员编制、经费补贴、师资培养和经学校办理教学设备免税进口等方面的优惠待遇。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的教学人员,可在学校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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