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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的意见
 (1999年3月5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中医药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培养适应21世纪需求的高素质中医人才,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对临床教学工作的领导
  1、临床教学是高等中医教育中医类专业教学重要的环节。中医学实践性强,搞好临床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是实现以培养中医师为目标,造就合格中医人才的基本保证。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主管部门、高等中医药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要从全面适应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等中医药人才需求的战略高度出发,提高振兴中医、教育优先和临床教学对培养高质量中医人才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育人观念和教学意识,把加强临床教学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
  2、高等中医药院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中医主管部门、高等中医药院校共同组成的中医临床教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指导和调控临床教学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统筹本地区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定期研究解决临床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建立由中医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高等中医药院校和临床教学基地参加的临床教学工作委员会,加强临床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3、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临床教学工作的政策指导与检查监督。在医院管理综合指标中,要把临床教学工作的地位与评价摆到重要位置,作为医院考核、评审的重要内容和指标。经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医主管部门审定建立的临床教学基地,要按《高等中医药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每3~5年进行一次认可性评估,实行滚动式管理。
  二、明确临床教学基地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和中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1992年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发的《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高等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建立规范的临床教学基地网络,以保证临床教学的需要。对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的建设,必须达到《暂行规定》提出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注重规模数量与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5、附属医院是高等中医药院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属于高等中医药院校领导与管理,完成临床理论教学,课间见习、教学实习、毕业实习任务,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和中医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与指导。附属医院应实行系、院合一的管理体制,应设专门的教学管理处、室,配备专职教学管理干部。临床课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兼任教研室主任。附属医院承担医疗、教学、科研任务,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不可偏废。附属医院实习床位不足的院校,中医主管部门应给予支持,按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的比例划拨、改建附属医院或建立非学校直属的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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