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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后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后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7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号)精神,石油、石化工业进行了重大战略性调整,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公司、石化集团公司”)。经研究,现将有关财政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为支持石油工业发展,增加石油资源的勘探投入,1997—2000年对油田企业所得税,实行“定额上交、超额返还”办法。石油石化行业重组后,两大集团公司所属油田企业继续实行此办法,并据此核定石油集团公司所属油田企业上交所得税基数11.2亿元,石化集团公司所属油田企业上交所得税基数0.3亿元。对超基数上交的所得税,请两集团公司凭交库单向财政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其余企业(包括炼化企业、销售企业和上划的石油公司等)继续维持现行的纳税办法不变。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精神,同意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分别对所属炼化企业实行集中技术开发费办法,用于重大科研开发和关键技术攻关。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268号)精神,同意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对所属炼化企业,继续执行提取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政策,并加强对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使用的监督。
  四、为加强石油工业油气资源勘探,增加后备储量,解决石油勘探资金不足,保持石油天然气稳步增产,在石油成本核算改革以前,同意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所属石油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储量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财工字〔1996〕165号)精神,继续执行按规定标准提取储量有偿使用费政策。
  五、省(市、区)石油公司上划前,在当地享受的各种所得税包干、减免以及各种形式的优惠政策,凡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从上划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请两集团公司对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如确需保留的,报财政部专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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