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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补充规定

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补充规定
 (1998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建立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总额的15%提取,修购基金中的20%上缴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专项用于物资储备系统内的设备修购。事业单位使用留存的修购基金,必须报国家局审批。
  第三条 年终结余资金,按3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部分转作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为了创收开展的经营活动,若需向银行贷款,必须上报主管局(办事处)审批,各管理局对所属单位累计贷款审批权限为100万元,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由主管局上报国家局审批,国家局直属单位贷款报国家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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