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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执行《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98修订)

新闻出版署关于执行《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
 成果统计报表制度》(1998年12月4修订本)的通知
 (1998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各音像管理部门;各中央级图书、报纸、期刊出版单位,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图书发行单位,出版印刷、进出口单位,印刷物资供销单位:
  为全面掌握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的经济规模,经济结构、经济发展速度和经营效益情况,更好地为国家宏观管理决策及时提供准确信息,根据1997年统计年报中所反映的情况,新闻出版署对1997年11月制定的《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进行了修订。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函1998〔33〕号文件)批准,新修订的《制度》自1998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制度》(1997年12月本)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制度》规定,图书出版单位、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和复制单位、书刊印刷企业、印刷物资供应单位、各类出版物发行单位和进出口单位,1988年财务统计年报一律按新《制度》(1988年12月修订本)填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报、迟报、虚报、瞒报。请你们在统计年报工作中,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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