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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五)

  答:新制度规定:长期债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公司购入长期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各项附加费用,以及支付的自发行日起至购入债券日止的应计利息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实际成本与债券票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支付的税金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不构成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投资》准则中关于长期债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投资》准则规定:长期债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取得的债券,其实际支付价款中含有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尚未到期的利息,构成投资成本,在长期债权投资中单独核算。企业为取得债权投资所发生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一次摊销方法,于取得时直接入当期投资收益。
  (2)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分次摊销方法,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未摊销的相关费用,应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单独核算。
  二十一、新制度中,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有何新规定?
  答: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资产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原制度对此未作规定。新制度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应当按期摊销,计入损益。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借方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贷方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二十二、新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标准作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答:原制度规定:企业应于商品已经发出、价款已经收讫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收入。这主要是从形式上进行判断,而没有考虑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真正转移,这一确认标准不能涵盖所有与收入有关的业务中对收入的确认。新制度规定,以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主要标志,并对公司商品销售收入等营业收入的确认作了较大的修改。
  二十三、新制度对债务重组的核算,有何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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