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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五)

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五)
 (1998年12月28日)

  十八、新制度中,短期投资的核算有何变化?
  答:新制度中,关于短期投资的核算,与原制度相比,最主要变化是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问题,即期末短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原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登记入帐,有市价的要在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内注明。新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可以按成本与市价孰抵法计价,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所说的市价,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挂牌交易的价值,在具体计算时应按期末证券市场上的收盘价格作为市价。
  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时,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当期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
  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大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跌价损失准备: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小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高于成本,应在已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的范围内冲回。例如,甲企业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为10000元,“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为8500元,由当年应提取的跌价准备为1500元(10000-8500);如果甲企业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为8000元,则当年应冲回的跌价准备金额为500元(8500-8000);如果甲企业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成本的金额为4000元,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冲回,即当年应冲回跌价准备金额为8500元。
  十九、新制度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什么时候采用成本法?什么时候采用权益法?
  答:长期股权投资在什么情况下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核算,原制度与后来分发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均不一致,新制度对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作了调整,明确规定: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十、新制度中,长期债权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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