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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1998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布)


  按照《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6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将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有关调账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
  保险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按《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9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9年1月份的有关账内。
  二、账目调整
  (一)名称和核算内容没有变化的科目
  1.新制度设置的以下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在调账时,可将以下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现金”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3)“拆出资金”科目
  (4)“应收保费”科目
  (5)“坏账准备”科目
  (6)“预付赔款”科目
  (7)“其他应收款”科目
  (8)“物料用品”科目
  (9)“低值易耗品”科目
  (10)“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
  (11)“存出保证金”科目
  (12)“固定资产”科目
  (13)“累计折旧”科目
  (14)“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15)“在建工程”科目
  (16)“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7)“应付工资”科目
  (18)“应付福利费”科目
  (19)“应交税金”科目
  (20)“应付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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