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发放贷款过程中的风险,农村信用社从明年初开始不得再委托信用代办站代理发放贷款业务,并停止支付代理发放贷款业务手续费。信用代办站今后主要是根据国家多事法规、政策和信用社的规章制度,代理信用社组织存款和收回借款。信用社要严格按照《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代办站的业务量据实列支代办业务手续费,严禁先提后用或超比例、超范围支付。
(四)关于养老保险费的提取和清理
1998年信用社提取的养老保险金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执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关于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精神,行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都将移交的地方管理,据此信用社系统移交地方(具体移交办法另文下发)。为了保障整体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个别省、市少数信用社至今仍未按国家规定提取养老保险金的,必须要从1994年度开始按工资总额的16%的比例差额补提(扣除已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的差额部分)。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采取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分次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为了做好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要抓紧清理所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做到核算准确,帐款相符,凡是存在挪用、挤占行为的,必须限期纠正和收回,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关于规范信用社入股联社资金的问题
向联社入股是属于基层信用社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的长期行为,是资产经营范畴,因此按照资本保全的原则,信用社在向联社缴纳入股资金时不得减少本社实收资本(包括股本金)。每个信用社向联社入股资金额除按《农村信用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不得低于五万元、不得高于县联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外,同时最高也不得超过本社各项存款总额的百分之一。
(六)关于解决县联社经费不足的问题
随着县联社各项管理职责的不断增加,其经费开支也大幅度上升,目前少数联社已经出现经费不足的问题。为了确保联社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对于经费开支不足的联社,应按规范后的联社体制(取消营业部的法人资格,以联社为法人单位),将部分经费纳入联社营业部核算,不得采取加大管理费提取比例的办法向基层信用社分摊。
三、有关会计科目、帐户的调整
为适应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如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