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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1998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为了全面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做好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决算及总结工作,正确反映信用社营运状况,现对1998年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准确地反映各项经营成果
  今年组织信用社进行会计决算工作总的要求:一是要在决算前全面进行帐务核实和资产清理工作,重点是各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清收和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的清理;二是办理年度决算必须求真务实,执纪守规,坚决制止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三是要结合规范经营和综合治理工作,仿真分析一年来信用社各项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检查不足,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奖惩兑现工作。
  二、有关财务政策的规定
  (一)关于非农村信用社机构并帐(表)的问题
  鉴于国家对城市信用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的财税和会计核算政策,因此各地的多事机构整顿过程中不得擅自将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农村基金会、典当行、供销服务部等机构划转农村信用社序列,更不得强制将其与实行独立核算的信用社进行并表并帐。为了避免农村信用社由此而引发的经营风险和新增亏损,根据总行银发〔1998〕435号文件规定精神,各级农金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以及办理年度决算时一律不得将这类机构的各类业务报表并入信用社决算报表中,已经并入的要在决算前进行调整。
  (二)关于应收、应付利息核算及呆帐准备金的提取
  鉴于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和为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对信用社有关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银行1993年联合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由于存贷款利率在今年内已多次调整,为了确保按制度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对未到期跨年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合同所定利率执行;用平均余额法计算应付利息时,各档次存款的利率应按实际加权平均利率执行。
  信用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银发〔1997〕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停止支付代理发放贷款业务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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