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地区(或考区、考点,)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1.考试试题泄漏,有一定传播范围的。
2.考试组织工作不力、制度不严,造成考纪普遍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
3.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放纵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八、对于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的考场,各地应当在省级范围内通报;对于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的地区,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九、对考试工作人员泄漏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擅自更改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以及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和接受经济报酬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二: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主考工作职责
一、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
二、选聘考点工作人员,并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
三、考前组织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对考试工作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考试试卷装订和密封等内容。
四、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和考场布置情况。
五、负责掌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信号。
六、及时了解本考点考试情况,并向上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报告考试进展情况。
七、妥善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督促考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考点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考生,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八、在试卷发放过程中发现试卷缺损、错装或答题卡有质量问题,确需调剂的,有权批准予以调剂并监督执行。
九、组织并检查试卷装订、回收,防止错装、漏收试卷。
附件三: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视规则
一、巡视人员由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从财政、人事、教育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中选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