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纪律》等文件的通知
(1999年5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主考工作职责》、《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视规则》,并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纪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守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纪律
一、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监考、考试巡视和评卷等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参与考试工作的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和评卷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
二、参加当年考试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拟定、考试试卷的印刷保管及相关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的会计资格考试。
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评阅试卷、考试成绩登记工作。
三、考试管理机构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应当回避。
四、参加考试命题工作及相关人员不得直接组织考生培训。
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会计资格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日前属国家绝密资料,考试成绩、统计信息、分析资料在未公布前属秘密资料。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程序的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内容和工作情况。
六、未经全国会计考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刊登或翻印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七、对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监考人员严重失职,考场秩序混乱、考生作弊情况严重、试卷雷同、抄袭现象普遍的考场,其全部考试成绩均按无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