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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纪律》等文件的通知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纪律》等文件的通知
 (1999年5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主考工作职责》、《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视规则》,并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纪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守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纪律

  一、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监考、考试巡视和评卷等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参与考试工作的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和评卷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
  二、参加当年考试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拟定、考试试卷的印刷保管及相关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的会计资格考试。
  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评阅试卷、考试成绩登记工作。
  三、考试管理机构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应当回避。
  四、参加考试命题工作及相关人员不得直接组织考生培训。
  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会计资格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日前属国家绝密资料,考试成绩、统计信息、分析资料在未公布前属秘密资料。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程序的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内容和工作情况。
  六、未经全国会计考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刊登或翻印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七、对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监考人员严重失职,考场秩序混乱、考生作弊情况严重、试卷雷同、抄袭现象普遍的考场,其全部考试成绩均按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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