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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9年1月21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我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文件发布后,我们收到各地来电、来函,询问我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12号)文件是否还执行。现将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有关清产核资评估的账务处理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二、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按我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按再次评估增值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再次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作为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投资再次评估增值”科目,未抵销的增值,首先计算出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其余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
  三、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及其处置,按我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按我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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