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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9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
 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12月22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是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真实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落实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做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及有关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要求,从1998年度起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各部门、各公司必须抓紧落实,在对所属企业布置年度会计报表时,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实施办法、审计事项及配合审计的有关要求一并布置下达。
  年度会计报表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家物资、粮食收储、副食品储备企业,不包括从事物资、粮食、副食品商业经营的公司、企业。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各类企业,也要按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执行。
  二、企业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的规定,查验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对于不符合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资格和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不得委托。
  任何主管部门不得授意企业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再按地域组织中央企业进行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
  三、按财政部财经字〔1998〕147号通知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不包括行政性公司),行业性公司、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审计(财政部另有规定者除外);内贸公司和其他非行业性公司,由企业集团总部或母公司、总公司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进行审计。 
  行业性公司、部门编制的汇总或合并会计报表,不再委托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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