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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
 (1999年2月4日 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获取和使用管理当局声明,明确相关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管理当局声明,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与会计报表相关的陈述。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当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获取适当的声明。
  管理当局声明包括书面声明和口头声明。书面声明通常比口头声明可靠。注册会计师如认为口头声明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应当提请管理当局予以书面确认。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获取的管理当局书面声明通常包括:
  (一)管理当局直接提供的声明书;
  (二)注册会计师为正确理解管理当局声明所提供的且经管理当局确认的函;
  (三)管理当局的相关会议记录;
  (四)管理当局签署的会计报表。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承认其已依法履行了会计报表的编报责任,且会计报表已经其批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获取的管理当局声明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 作为审计证据时的考虑

  第八条 如合理确信其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获取书面声明。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要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提供的书面声明可仅限于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个别虽不重要,但累计起来重要的事项。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将其对声明事项重要性的理解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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