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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1998年1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
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8〕15号),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际工作,提
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意义。从保证
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历史负责的
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二、认真履行各级建设部门的职责。建设部和各级建委(厅局)是国务院
及各级政府负责建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
量工作中担负着重要任务,责任重大。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建设部要会
同有关部门“对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
理”。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质量有关部门分工,建设部主要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
施、经济适用住房和抗震加固项目的工程质量,还要对全国建设项目中勘察设
计、建筑安装的质量标准、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行使行业监督职能。
  三、切实加强管理。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靠现有
的管理机构,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加大管理力度,抓好工作落实,依法管理
,严格管理。
  四、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
,对列入这次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的政府投资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特别重
申如下规定:
  (一)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施工许可制度,对于不具备规
定条件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要依法查处。
严格禁止“三边”工程。
  (二)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工期。不准脱离客观实际抢工期,搞“献
礼”、“报喜”工程。施工工期要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工期定额科学确定,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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