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
6、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7、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八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设计机构承担国内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需与国内有设计资质单位建立合资企业或合作设计,具体按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设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质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的专项资质管理纳入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凡违反本办法,按建设部〔1997〕60号部令中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天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质证书,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转让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第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只能以原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附件二: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
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1997〕第6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1997〕290号文《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