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19日 建设[1998]19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总后营房部,有关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智能建筑是一项高科技、高投入的工程,具有技术含量与复杂程度高、投资风险大的特点,稍有不慎,势必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为保证设计质量、水平和效益,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建筑智能化工作的管理,我部决定建立建筑智能化专项资质管理制度,设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资质、颁发“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一)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见附件二),并将其纳入全国勘察设计证书的专项资质证书管理范围。
建设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是一项新开展的工作,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积累必要的工作经验,经研究决定,今年年底开展第一批试点申报工作。具体情况安排如下:
一、申报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可申报5家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申报3家单位(有副省级城市的省可增加2名)、计划单列市可申报2家单位(超名额申报不予受理)。
二、申报标准、申报材料与程序
申报标准、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按建设部令第60号《建筑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时间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联系人:方东祥,联系电话:010-68393759。过期申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