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1999年
全国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
(1999年8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
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365号)的规定,1999年全国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考试即将举行,为组织好这资格考试,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全国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考试定于10日31日上午9:00至11:00点举行。
二、请各考点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0月1日前将考场数、每个考场人数、考试地点和报考总人数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联系电话:(010)68013300或68032233转5411或5410;传真:68034014
三、考试范围为《企业登记管理》一书及其《复习大纲》,1999年6月前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
四、考试试卷在考试之日15天前由我局通过军邮邮寄各考点工商行政管理局。如各局派人自取试卷,请尽早通知我局,并于考试之日10天前取卷。
五、考试试卷属绝密件,各考点工商行政管理局务必做好保密工作,考卷只能考前10分钟在考场内由两个以上监考人员当场拆封,严禁以任何形式复制试卷,凡违反上述考试纪律和规定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整个考点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组织考试的资格。
六、考试完毕后,请各考点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阅卷和统分,并于11月20日前将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身份证号、分数、服务单位等项内容按附表制作一份成绩单和3.5英寸磁以及考试试卷(包括未用试卷)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核准。
七、对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考点,我局将根据有关情况暂缓或不予核发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