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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业技师考评与聘用管理办法

  (三)在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四)参与本职业(工种)的职业培训工作,在传授技艺(绝招)、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当好指导老师,完成传、帮、带任务。  
  第十八条 技师在生产、工作过程中,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定和有损工程(产品)质量的操作。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鼓励、支持农业技师事生产工作需要,参加有关先进技术的短期脱产、半脱产的培训、研讨,在培训经费上予以支持。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在实际生产中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有关的生产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动态。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制定日常和定期技师考核制度,建立农业技师考核成绩档案。相应的人事劳资部门应负责对农业技师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一)考核农业技师,可以用定性考核或定量考核的办法,重点考核农业技师任职期间的工作成绩,解决生产工艺、工作中技术难题的成果和传艺带徒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归入本人考核成绩档案,为技师的奖励、续聘、解聘提供依据。
  (二)单位应建立健全农业技师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安排所聘用的农业技师到本职业(工种)关键性岗位上,行使一定的技术职权。  
  (三)合理安排其工作,并为他们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有重大技术革新成果,重大发明创造和为职业培训、传授技艺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师,应验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业技师一般不得调离本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如必须调离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农业技师考核与评审的收费标准,要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在本办法下发前已经办理农业技师聘用手续的人员,凡在批准的技师岗位设置方案的,经有关的行业评审委员会复核认定后,继续执行原农业技师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高级技师考评与聘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破格评聘农业技师职务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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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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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签字: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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