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高级技术等级人员的能力。
破格申报考评的条件:
(一)具有独到的技术专长,在本职业(工种)岗位上作突出贡献或在省部级以上技术竞赛中取得规定名次,或获得国家劳动模范称号并具有中级技术等级的人员,可直接申报技师的考评。
(二)具有较高技艺,年龄较大,具有高级技术等级的人员,文化程度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在地市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或具有其他超高技艺的高级技术等级的人员,可适当放宽申报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农业技师的考评应依据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考评农业技师职务资格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须提交如下有关资料:
1.申报农业技师评审的书面报告;
2.证明本人技术业务水平的《技术等级证书》、学历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的复印件;
3.个人业务总结;
申请破格考评者须由所单位填报《破格评聘农业技师职务推荐表》(见附件一)。
(二)初步审核。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农业技师任职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资格审核合格者,填写《农业技师任职资格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二),与单位提供的定期考核材料一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上报。
(三)考核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农业技师考评委员会指定相应的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考核鉴定。鉴定的标准和内容依据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规定。鉴定合格者,由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统一汇总,填写《评审农业技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见附件三),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相应的行业农业技师考评委员会。
(四)评审。技师考评委员会的成员应审阅申报材料,并结合考核情况,全面评议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
2.个人申报材料;
3.所在单位意见;
4.考核鉴定成绩。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考评委员会的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者方为通过。
(五)审批备案。各行业考评委员会的最终评审结果,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同时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部直属单位农业技师的评审结果,须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通过,单位方可聘用。
第八条 《技师合格证书》国家统一印制,由农业部验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九条 技师岗位设置
(一)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可设置技师岗位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设置技师岗位方案,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农业技师岗位设置中要处理好主系列职业(工种)与非主系列职业(工种)关系,一般情况下,应优先考虑本单位的主系列职业(工种)技师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