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行业技师考评与聘用管理办法

农业行业技师考评与聘用管理办法
 (1999年5月19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充分开发和利用农业行业劳动力资源,发挥高级农业技能型人才的作用,实施“名师带徒”制度,完善农业行业技师考评与聘用管理制度,并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根据国家有关技师评聘用管理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技师,是在农业行业高级技能型人才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农业技师的职务名称,依据国家规定的农业行业中可设置技师岗位的职业(工种)名称确定。
  第三条 农业技师管理,包括农业技师的考核、评审、聘用。农业部负责指导全行业技师的考评与聘用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农垦、渔业、农机、饲料工业厅(局)负责统筹组织管理本行业农业技师的评聘管理工作,并按规程要求组建农业技师考评委员会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农业技师评聘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部有关直属单位农业技师的评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厅(局)的农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技师的评审管理;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农业技师资格的考核鉴定工作;用人单位负责农业技师的聘用管理。
  第四条 农业技师考评委员会成员,由具有相应工作经验的人事劳动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国家高级考评员资格的人员等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9至11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五条 评聘技师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农业技师任职资格和技师岗位设置方案,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评聘技师。
  (二)农业技师的考评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凡是符合农业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都可以参加考评。
  (三)考核鉴定与评审分开。
  (四)非国有农业单位的技师评聘,可不受技师岗位职数的限制,由受理的考评委员会,按照考评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考评。
  (五)确保考评质量,有利于高技艺、技能人才的培养与成长。
  第六条 申报技师资格考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履行本职工作。
  (二)取得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满三年以上。
  (三)获得高中(或中专)以上毕业文凭或经有关部门指定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
  (四)能解决本职业(工种)岗位上关键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