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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1999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企业搞好“三改一加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招标投标工作的认识
  1985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机电设备招标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推动下,我国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全国机电设备招标系统共完成各类招标项目1万多个,招标金额150亿美元和100亿元人民币,招标节资率平均在10%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过10多年的努力,建立了我国机电设备招标工作政策体系和比较规范的专职招标队伍,确立了招标投标的重要地位。实践证明,招标工作不仅在工程项目和设备采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使社会资源得到了效配置。当前,招标投标已经成为建立流通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规范企业投资采购行为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对企业利用市场机制、节约投资、减少风险、参与市场竞争、转换经营机制具有重要作用。各地经贸委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招标投标工作的认识,注意运用招标投标手段,发挥专职招标机构的作用。
  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招标投标
  (一)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招标工作力度。1996年,国家经贸委印发了《关于“九五”期间国家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国经贸〔1996〕847号),明确要求在技改工作中推行招标投标。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技改项目招标工作出现了新局面,在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技改项目的顺利实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下一步将在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九五”后两年的技改投资规划,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国家技改重点项目的招标工作力度,保证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实施招标。
  (二)完善竞争、监督机制,发挥招标投标在企业改革中的作用。各地经贸委在企业改革工作中,要发挥招标的公平竞争与公开监督作用。在国有企业的采购中,利用招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在国有小企业的租赁承包中,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租赁承包方;在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过程中,采用规范的招标、拍卖等形式,把资产的转移置于社会和法律的监督之下,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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