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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1年4月10日)废止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1999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说明
  (一)
上市公司在向原股东配售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配股”)时,应按照本准则编制配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
  (二)本准则规定的配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包括:  
  1.封面;
  2.正文;
  3.附录;
  4.备查文件。
  本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编制向股东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送的配股说明书文本的内容和格式,其中,本准则第一部分封面中的重要提示和第二部分正文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布,同时公布本准则第三部分附录和第四部分备查文件中的全部文件的索引。
  (三)上市公司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上市公司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上市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四)本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在配售人民币普通股时编制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司配售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在编制配股说明书时,原则上应遵守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封面
  配股说明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名称,股票简称和代码;
  (二)“配股说明书”字样,未正式定稿前,必须标有“未定稿”字样;
  (三)公司的正式名称和注册地;
  (四)配股主承销商;
  (五)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六)配售发行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如果配售外资股,应特别说明)、每股面值、售发行的股票数量、每股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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