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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与被稽核部门或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受有关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核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稽核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负有保守国家机密和被稽核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稽核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稽核监督: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会计决算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再保险业务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五)资产质量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财产的安全管理与保值、增值情况;
  (七)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修理)预(概)算、决算情况;
  (八)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及履行情况;
  (九)公司及部门经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稽核事项。
  第十五条 稽核部门负责拟定稽核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向总经理室汇报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七条 稽核部门向总经理室报告审计部门对公司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 稽核部门应定期向总经理室如实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
  第十九条 为保证稽核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稽核部门有以下职权:
  (一)公司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本公司稽核机构提供或抄送有关文件、制度、规定、业务条款、实务手续及实施办法、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季度会计报表和资金运用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和资金运用报表;
  (二)根据稽核任务要求,有权要求被稽核部门报送与本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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